(2015)北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某某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某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某某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银川市某某路。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青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某某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50005220028403;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16日;付款日期为:2015年2月16日;出票人为:青海某某虫草药业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青海某某虫草药业有限公司、宁夏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某某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营业部;付款行: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北支行;收款人为:无锡市某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最后持票人为:某某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某某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占海审 判 员 冶 翾人民陪审员 蓉 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