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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行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沂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白文超计生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白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行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沂源县城健康路15号。法定代表人:耿益民,局长。被执行人:白文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沂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白文超计生行政征收一案中,经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征决字(2014)历第16、3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沂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决字(2014)历第16、3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 判 长  杨朝程审 判 员  王 烨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