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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沈建峰与喻黎明、王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峰,喻黎明,王晓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166号原告:沈建峰。委托代理人:陈建兰,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喻黎明。被告:王晓芳。原告沈建峰诉被告喻黎明、王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沈建峰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建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建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建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燕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康紫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