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丁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峡县源盛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闻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丁民初字第10号原告:西峡县源盛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城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程武超,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朝鹏,公司客户经理,特别授权。被告:闻武,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峡县源盛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闻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峡县源盛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峡县源盛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保全费380元,合计73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曹正伟审 判 员 曾宪本人民陪审员 别小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