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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滁民一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许改南与安徽安福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改南,安徽安福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滁民一初字第00249号原告:许改南。被告:安徽安福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孙塘路以西、S206以东。法定代表人:张景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改南诉被告安徽安福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改南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安福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许改南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改南撤回对被告安徽安福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许改南负担。审 判 长  张立涛代理审判员  夏晓晖人民陪审员  周经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成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