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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乐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048号原告乐某,男。委托代理人董明良,���海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乐某负担。审 判 长  柯 清人民陪审员  李公良人民陪审员  柯愈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