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乐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048号原告乐某,男。委托代理人董明良,���海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乐某负担。审 判 长 柯 清人民陪审员 李公良人民陪审员 柯愈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