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扶余市某村诉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余市某村,王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589号原告扶余市某村。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5月1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道西,身份证号220724198605011468。本院在审理原告扶余市某村诉被告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余市某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