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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扶余市某村诉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余市某村,王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589号原告扶余市某村。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5月1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道西,身份证号220724198605011468。本院在审理原告扶余市某村诉被告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余市某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