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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慈法执异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舒辉建执行异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辉建,慈利县江垭镇枫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慈法执异字第4号异议人舒辉建,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江垭镇枫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江垭镇枫垭村。负责人刘会平,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慈利县江垭镇枫垭村村民委员会与舒辉建养殖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舒辉建于2015年5月12日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舒辉建称,你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的慈利县江垭镇枫垭村村民委员会与舒辉建养殖权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通知:一、停止对申请人慈利县江垭镇枫垭村村民委员会依法享有的江垭水库柳枝坪库叉水域养殖权的侵害;二、拆除在江垭水库柳枝坪库叉水域的全部渔业养殖设施。异议人舒辉建认为双方争议的江垭水库柳枝坪库叉水域内现有的鱼系异议人放养,库存有20万斤,异议人在准备捕捞后按判决执行时,你院予以制止,其执行行为违法剥夺了异议人的渔业所有权,现请求你院予准许异议人捕捞后再按判决执行。异议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申请执行人的紧急通知、双方的调解协议、补充协议及我院(2011)慈民一初字第213号民事调解书和异议人购置鱼苗的清单。申请执行人慈利县江垭镇枫垭村村民委员会辩称,现有库叉水域内的鱼系慈利县江垭镇枫垭村村民委员会取得经营权后养殖经营,异议人舒辉建要求捕捞争议库叉水域内鱼后再执行的请求,与实际情况不符,请求依法驳回异议人舒辉建的执行异议。本院审查查明,2009年3月,异议人舒辉建在第三人湖南省江垭水库管理处管理的位于慈利县江垭水库柳枝坪库叉水面采用拦网方式进行渔业养殖经营。2011年7月12日,在慈利县江垭镇人民政府和第三人湖南省江垭水库管理处的调解下,异议人舒辉建与申请执行人慈利县江垭镇枫垭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调解协议》,并在2011年7月14日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异议人舒辉建在2011年10月30日前将争议水域的渔网、渔具及所养的鱼全部清理并退出场地,申请执行人慈利县江垭镇枫垭村村民委员会必须保证捕鱼清场期间的秩序,同时还约定异议人舒辉建在其实际经营期间给申请执行人慈利县江垭镇枫垭村村民造成的损失8000元。随后,异议人舒辉建请外地专业捕鱼队进行长达数月的捕捞,后放弃经营管理。2011年12月3日,第三人湖南省江垭水库管理处作出《关于江垭水库枫垭村境内库叉拦网养殖经营的批复》,同意申请执行人慈利县江垭镇枫垭村村民委员会在争议的水面设置拦网从事渔业养殖,并派人现场对具体拦网界点进行了现场界定。申请执行人慈利县江垭镇枫垭村村民委员会在获得该水域经营权后即着手组织生产经营,实行拦网、渔业养殖,但异议人舒辉建拒不拆除争议水域的养鱼设施,致使申请执行人慈利县江垭镇枫垭村村民委员会不能正常经营。为此,慈利县江垭镇枫垭村村民委员会诉至本院,要求异议人舒辉建停止侵害,拆除其养鱼设施。我院判决支持了慈利县江垭镇枫垭村村民委员会请求,异议人舒辉建不服上诉至张家界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上诉,维持我院判决。本院认为,在执行中,异议人舒辉建提出的在双方争议的水域异议人舒辉建有库存成鱼20万斤未予捕捞,与客观事实不符,故请求继续捕捞后再按判决执行的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舒辉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牟兵初审 判 员  王君华审 判 员  陈 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欧克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