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裴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097号原告裴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峰德,甘肃梓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裴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