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裴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097号原告裴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峰德,甘肃梓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裴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