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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1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邢朋贺与北京华信源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朋贺,北京华信源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0284号原告邢朋贺,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被告北京华信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曹刘各庄村南100米。法定代表人李国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朋贺与被告北京华信源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朋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邢朋贺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朋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九元,由原告邢朋贺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于伟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