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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包国良与被执行人王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申 请 执 行 人 包 国 良 与 被 执 行 人 王 季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民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包国良,乾安县人。被执行人王季,乾安县人。申请执行人包国良与被执行人王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4)乾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被告王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包国良人民币633763.23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20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5万元。现调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盛审判员  王清江审判员  刘连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