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高原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原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民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民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原,男,汉族,高中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经民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民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民乐县看守所。民乐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原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郜克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高原在任山丹���志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乐项目部销售经理期间,违反公司规定私自收取高某某、韩某某、尚某某、王某甲、武某某、许某某、王某乙、钟某某、单某某、杨某、杨某某、巴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王某丙、张某丙等17户的地下室房款。上述17户的地下室面积共计294.79平方米,每平方米1200元,房款共计353748元。高原给公司上报的地下室面积为222.21平方米,房款为266652元,从中隐瞒地下室面积72.58平方米,侵占地下室房款87096元。同时查明,高原还私自收取了武学林的商铺订金15000元、岳潭川商铺订金30000元,并将上述房款及订金侵占。案发后,被告人高原将侵占的地下室房款及收取的商铺订金132096全部退赔公司。被告人高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高原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向琼兰、高某某、尚某某���韩某某、王某甲、武某某、许某某、王某乙、钟某某、单某某、杨某、杨某某、巴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王某丙、张某丙、武学林、岳潭川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高原收取地下室款项清单;收取地下室面积清单;山丹县志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乐项目部公司资质3页,工资表2页,商品房预售协议6页,商品房购买合同10份20页,其中是许某某、武某某、尚某某、王秀花、钟某某、韩某某、张某乙、王某乙、张某甲、王某甲10人的购房合同;从向琼兰处调取的收据17张是公司开具给高原的住户地下室房款收据存根;从岳潭川处调取的文盛苑购房承诺书1份,补充协议1份,高原于2012年11月12日收取岳潭川现金2万元的收据;山丹县志才房地产开发公司民乐项目部商品楼地下室面积平面图;易多鼎交来的高原涉案款现金96000元收条一张及银行存款凭条二张;谅解书一份;高原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并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售房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多次侵占公司财务,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退赔了全部非法侵占的售房款及订金,并且得到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玉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宗丁附: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