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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执字第0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石河子市欣荣轮胎经销部与石河子市安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法执字第0740号申请执行人:石河子市欣荣轮胎经销部。被执行人:石河子市安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原告石河子市欣荣轮胎经销部诉被告石河子市安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兵八民二终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石河子市荣欣轮胎经销部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石河子市安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00369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包括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冀鹏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雯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