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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外执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滑模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滑膜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外执字第110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道外区南直路水利小区5号楼。法定代表人左娜娜,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滑膜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123号。法定代表人程志鹤,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滑膜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1年6月22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滑膜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黑监民再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的申请执行人递交了执行回转申请,申请执行回转款422,655.08元。依据新的生效判决计算哈尔滨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欠黑龙江省滑膜建筑工程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王崇跃)二十余万元,不存在执行回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 爽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