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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民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瑞安市高兴鞋行与瑞安市港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高兴鞋行,瑞安市港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1437号原告瑞安市高兴鞋行,住所地瑞安市玉海商务广场负一层29号。负责人林高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年鹤、金凌剑,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港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玉海街道文化巷与邮电北路交叉口西北处。法定代表人郑统弟。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高兴鞋行与被告瑞安市港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高兴鞋行以被告提出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瑞安市高兴鞋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瑞安市高兴鞋行负担。审 判 员 邢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欧阳佩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