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向某甲、向某乙等与向某丁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某甲,向某乙,雒某某,向某,向某丁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6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某甲。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某乙。委托代理人向某甲,简况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雒某某。委托代理人向某甲,简况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某,学生。委托代理人向某甲,简况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某丁(曾用名向满堂)。上诉人向某甲、向某乙、雒某某、向某因与被上诉人向某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2014)户民初字第022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向某甲、向某乙、雒某某、向某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某甲、向某乙、雒某某、向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向某甲、向某乙、雒某某、向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筱滢代理审判员  陈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书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