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3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陈维超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3175号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上诉人陈维超与上诉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判决书中文字出现笔误,故裁定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一页第六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应改为:“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刘 芳代理审判员 张 瑞代理审判员 张晓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祖志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