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焦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陈相彪、陈建立与李宁超、杨春亮、李宁波、王国强、林州市恒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相彪,陈建立,林州市恒基建设有限公司,李宁超,杨春亮,李宁波,王国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焦民初字第49号原告陈相彪,男,1977年7月8日生。原告陈建立,男,1977年9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攸广冰,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州市恒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现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天林,男,1964年12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贾天金,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宁超,男,1979年12月18日生。被告杨春亮,男,1965年7月20日生。被告李宁波,男,1981年11月28日生。被告王国强,男,1952年5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相彪、陈建立诉被告李宁超、杨春亮、李宁波、王国强、林州市恒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素云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王国强、林州市恒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相彪、陈建立撤回对王国强、林州市恒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王艳彩审 判 员 李国勇人民陪审员 祁自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成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