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三法执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644号吴富强与吴坚元、甘乙爱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富强,吴坚元,甘乙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644号申请执行人:吴富强,男,汉族,1964年1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浩然、蔡敏英,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坚元,男,汉族,1972年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甘乙爱,女,汉族,1975年9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吴富强与被执行人吴坚元、甘乙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工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所在的村委会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村委会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分红款。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由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该行为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6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泉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代理审判员  郭贤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贵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