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4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赖明春与杨开全、成都双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明春,成都双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杨开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4416号原告赖明春。委托代理人曾凤,四川和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成飞,四川和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成都双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李霖,职务不详。被告杨开全。原告赖明春与被告成都双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杨开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赖明春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