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定西市鸿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西市鸿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575号原告定西市鸿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颜湖,该公司职员。被告李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西市鸿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书面形式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西市鸿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定西市鸿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定西市鸿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春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