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法执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邹永权与被执行人胡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永权,胡春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保法执字第130-2号申请执行人邹永权,男。被执行人胡春光,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保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胡春光在保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门口信用社X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存款12000元至保靖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保靖县支行;户名:保靖县人民法院;帐号:XXXXXXXXXXXXXXXXXXXXX)。扣划后对胡春光在保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门口信用社XXXXXXXXXXXXXXXXXXXXX账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友军审 判 员 向兴国审 判 员 龙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向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