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商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森棋与章岳祥、武义县康达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森棋,章岳祥,武义县康达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725号原告:陈森棋。委托代理人:张文忠。被告:章岳祥。被告:武义县康达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岳祥。委托代理人:鲍春银。原告陈森棋诉被告章岳祥、武义县康达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于2015年5月5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但原告陈森棋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武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林翠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