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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民一终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张永金、轮台县金轮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姚民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轮台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永金,轮台县金轮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姚民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轮台支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民一终字第10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金,男,汉族,1975年9月30日出生,现住新疆轮台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轮台县金轮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金轮公司),地址轮台县轮南实业汽车有限公司出租房。法定代表人:王建林,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民国,男,汉族,1955年3月27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委托代理人:姚文利,男,汉族,1979年3月7日出生,系姚民国儿子,现住新疆轮台县。委托代理人:胡红驰,新疆胡红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轮台支公司,地址:轮台县团结西路3号。负责人:王永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彦东,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金、轮台县金轮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民国,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轮台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轮台县人民法院(2014)轮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轮台县人民法院(2014)轮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轮台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薛 文 敏审 判 员 敖登高娃代理审判员 蒋  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