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黄群英与武汉市京汉安防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群英,武汉市京汉安防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605号原告黄群英。委托代理人李明照(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京汉安防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476号,实际经营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路熊家台22号港台公寓。法定代表人谭衷寒,董事长。原告黄群英诉被告武汉市京汉安防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汉安防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是第五项、第六项,其他事项无争议。一、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间:2002年7月。二、黄群英工作内容:保洁员。三、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情况:2008年1月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黄群英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京汉安防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劳动合同,证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情况。黄群英对京汉安防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真实性无异议,劳动合同约定其劳动报酬为500元/月,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本院认为,对于京汉安防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可以证明双方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本院予以采信,黄群英与京汉安防公司于2008年1月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黄群英工作内容为保洁员,工资报酬为500元/月。四、工资报酬情况:黄群英工资为500元/月,签字领取现金。五、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和原因:2014年12月1日,黄群英以京汉安防公司拖欠其工资、欠缴社会保险为由,口头解除与京汉安防公司劳动关系。黄群英诉称:因京汉安防公司长期拖欠黄群英工资、欠缴社会保险,黄群英于2014年12月1日口头解除与京汉安防公司劳动关系。京汉安防公司辩称:京汉安防公司未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辞退过黄群英。本院认为:因京汉安防公司拖欠黄群英工资及欠缴社会保险,黄群英于2014年12月1日向京汉安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4年12月1日解除。六、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京汉安防公司应返还黄群英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2,812.26元。黄群英诉称:2002年7月至2005年6月期间,京汉安防公司未为黄群英缴纳社会保险,是黄群英自己出钱以京汉安防公司名义缴纳,2005年7月之后由京汉安防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2009年10月至2014年11月期间黄群英社会保险处于欠缴状态,故京汉安防公司应为黄群英补缴2009年10月至2014年11月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并支付黄群英2002年7月至2005年6月期间社会保险损失47,971元。京汉安防公司辩称:京汉安防公司有为黄群英缴纳过社保,以黄群英缴纳社保明细为准。黄群英向法庭提交了社保缴费明细,证明黄群英社保处于欠缴状态;收款收据,证明2002年7月至2005年6月京汉安防公司未为黄群英缴纳社会保险,是黄群英自己出钱以京汉安防公司名义缴纳。京汉安防公司向法庭提交了税收缴款书,证明京汉安防公司一直为黄群英缴纳医疗保险。京汉安防公司对黄群英提交证据,京汉安防公司对黄群英2002年7月至2005年6月之间社保缴纳情况记不清楚,需要核实,2009年10月之后对黄群英社会保险确实存在欠缴情况,但一直为黄群英缴纳医疗保险。黄群英对京汉安防公司提交的税收缴款书无异议。本院认为:黄群英提交的武汉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查询单可以证明黄群英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本院予以采信。对收款收据因京汉安防公司未就其核实情况答复法庭,其该收款收据上盖有京汉安防公司公章,京汉安防公司未提出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对京汉安防公司提交的税收缴款书可以证明京汉安防公司一直为黄群英缴纳医疗保险,本院予以采信。黄群英于2002年7月入职京汉安防公司,京汉安防公司于2005年7月为黄群英补缴了2002年7月至2005年6月社会保险,其中应由黄群英个人承担费用为1,407元,京汉安防公司收取上述期间黄群英社保缴纳费用4,219.26元,京汉安防公司应退还黄群英2,812.26元。京汉安防公司已为黄群英缴纳2005年7月至2009年9月期间各项社会保险,2009年10月缴纳除基本养老保险以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2009年11月至2014年11月,只为黄群英缴纳了医疗保险。黄群英要求京汉安防公司为其补缴2009年10月至2014年11月期间各项社会保险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黄群英应向社保经办机构反映,由社会保险机构追缴,故对于黄群英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处理。七、仲裁情况:黄群英于2015年1月6日向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1、京汉安防公司为其补缴2009年10月至2014年11月各项社会保险;2、支付2002年7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社会保险损失47,971元。该委于2015年1月12日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岸劳人仲不字(2015)第1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八、诉讼请求:1、判令京汉安防公司为黄群英补缴2009年10月至2014年11月期间各项社会保险;2、判令京汉安防公司支付黄群英2002年7月至2005年6月期间社会保险损失47,971元。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市京汉安防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群英2002年7月至2005年6月期间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2,812.26元;二、驳回原告黄群英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益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