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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开军申请执行张宁宁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开军,张宁宁,刘赛赛,刘艳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张开军,男,住沈丘县。被执行人张宁宁,女,住河北省。被执行人刘赛赛,男,住沈丘县。被执行人刘艳东,男,住沈丘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沈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其三日内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赛赛、刘艳东未履行自已应尽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赛赛、刘艳东的银行存款3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平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畅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