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河北润宏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张树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润宏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树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154号原告河北润宏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瑞海。。被告张树军。原告河北润宏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树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北润宏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9月29日,被告张树军向原告河北润宏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140000元,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之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史宝廷偿还借款14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本案被告张树军已于2015年5月17日死亡,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润宏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北润宏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回原告河北润宏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繁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门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