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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某、卞某���杜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杜某,卞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广刑初字第0010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广德县,汉族,初中文化,现经营广德县某理发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住广德县桃州镇。2014年3月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广德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5月5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杜某,男,1977年9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广德县,汉族,初中文化,现经营广德县某饭店,住广德县桃州镇。2014年3月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广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被告人杜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8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5月4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卞某,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广德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德县桃州镇,住广德县桃州镇。2014年2月曾因赌博被广德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05年3月曾因犯赌博罪、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7月20日刑满予以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30日被广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4月22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杜某、卞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荣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杜某、卞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初,被告人王某、卞某、杜某三人经协商决定合伙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由王某提供场地,杜某出资,卞某联系购买赌博机。后三人将购得的两台赌博机(共二十个操作单元)放置在广德县桃州���某理发店二楼房间内供他人进行赌博。经查明,自2014年3月初至4月底,三人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杜某、卞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涉嫌犯罪的事实。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广德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证人李军成、张华平、杨永生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杜某、卞某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杜某、卞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亦无异议。被告人杜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亦无异议。被告人卞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初,被告人王某、卞某、杜某三人经协商决定合伙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由王某提供场地,杜某出资,卞某联系购买赌博机。后三人将购得的两台赌博机(共二十个操作单元)放置在广德县桃州镇团结路王某经营的”标榜”理发店二楼房间内供他人进行赌博。经查明,自2014年3月初至4月底,赌资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4月24日被广德县公安局桃州派出所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杜某于2014年5月8日主动到广德县公安局桃州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卞某于2014年7月22日主动到广德县公安局桃州派出所投案,两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其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的��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杜某已在公安机关退出赌资人民币二十万元。涉案赌博机两台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受案、立案情况。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三被告人的自然人身份情况。3.扣押决定书、收追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涉案财物移交清单证实:广德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赌博机两台,被告人王某、杜某在公安机关各上缴赌资十万元。4.广德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证实:广德县公安局于2014年4月24日对位于广德县桃州镇某理发店二楼放置赌博机的现场进行检查的情况。5.证人李军成、张华平、杨永生等人的证言证实:他们在广德县桃州镇某理发店二楼的赌博机上进行赌博的事实。6.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广德县公安局桃州派出所于2014年4月24日将王某传���到案。其在公安机关供述2014年3月初,自己与卞某、杜某三人在自己经营的某理发店二楼合伙开了一个打鱼机赌博场,两台打鱼赌博机一台叫”铁坨子”、一台叫”双头龟”,赚钱三人均分,四月份被公安机关查获。7.被告人杜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自己于2014年5月8日到广德县公安局桃州派出所主动投案,供述2013年3月,王某、卞某与自己在某理发店放置打鱼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8.被告人卞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自己于2014年7月22日主动到广德县公安局桃州派出所投案,供述自己与王某、杜某一起开了一个打鱼机赌博场,大概经营了一个半月的样子,自己在整个经营中获利大概一万八千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杜某、卞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杜某、卞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时当庭自愿认罪,有较好的悔罪表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时当庭自愿认罪,有较好的悔罪表现,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分工负责,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应当按照各自所犯的罪行对全部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赌资已全部上缴,依法亦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卞某此次犯开设赌场罪可以判处拘役刑罚,依法不构成累犯。综合以上被告人王某、杜某、卞某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卞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三被告人开设赌场的赌资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公安机关已追缴赌资二十万元)。五、涉案赌博机两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祚松人民陪审员  张学仿人民陪审员  汪金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东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的;(二)有悔罪表现的;(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