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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那艳伶与赵文昌、赵爱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那艳伶,赵文昌,赵爱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那艳伶,女,1956年6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赵文昌,男,1946年5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赵爱健,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申请人那艳伶与被执行人赵文昌、赵爱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北中民初字第02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文昌、赵爱健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那艳玲饲料款20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赵文昌、赵爱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2015年3月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赵文昌及妻子宋桂珍在北镇市中安信用社的两个账户,经本院在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执字第00100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宋法言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