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中行终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姚井弟与来凤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井弟,来凤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中行终字第000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井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来凤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凤翔路**号。法定代表人向兴祥,该局局长。上诉人姚井弟因与被上诉人来凤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财产行政扣押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来凤县人民法院(2015)鄂来凤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来凤县人民法院(2015)鄂来凤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书》;二、本案发回来凤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平立审 判 员 聂礼刚代理审判员 王豫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