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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小飞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飞,罗启胜,余志勇,张细礼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双刑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小飞(曾用名程续忠,绰号小飞),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湖南省永顺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湖南省永顺县,暂住长春市宽城区。2003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10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0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罗启胜(曾用名罗启华��绰号:罗二老),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湖南省永顺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湖南省永顺县,暂住长春市宽城区。2005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8年12月26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余志勇(绰号:杆子),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湖南省永顺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湖南省永顺县。暂住长春市宽城区。无前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细礼(绰号张二老、张老二),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湖南省永顺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湖南省永顺县,暂住长春市宽城区。无前科。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小飞、罗启胜、余志勇、张细礼盗窃一案,由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公诉刑诉(2015)第3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本院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小飞、罗启胜、余志勇、张细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细礼、罗启胜、余志勇、刘小飞四人于2014年7月2日晚至8月2日凌晨,流窜至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农安县、德惠市及榆树市和黑龙江省双城市;等地,以公司企业办公室、财务室保险柜为作案目标,穿戴伪装用的迷彩服、胶鞋、手套、头套,携带撬棍、螺丝刀等作���工具,采用撬盗手段,共盗窃财物合计人民币108850元。1、2014年7月2日下午,张细礼、罗启胜、余志勇、刘小飞乘坐大巴车赶到农安县华家镇亚华商砼公司附近,在附近的玉米地蹲守至7月3日凌晨后,刘小飞负责望风,张细礼、余志勇、罗启胜三人进入公司撬开两间办公室,盗窃精工手表一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50元。2、2014年7月5日下午,张细礼、罗启胜、余志勇、刘小飞乘坐大巴车赶到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宏达锻造厂附近,在附近的玉米地蹲守至7月6日凌晨后,四人窜入厂区办公楼二楼撬开财务室,将屋内保险柜搬至室外撬开,盗走柜内现金32000元。3、2014年7月8日下午,张细礼、罗启胜、余志勇、刘小飞乘坐客车赶到双阳区双营开发区长春市铸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附近,在附近的玉米地蹲守至7月9日凌晨后,四人窜入厂区办公楼内财务室,撬开屋��保险柜,盗走柜内现金38500元,出来后,四人又窜至附近的香辰米业公司办公楼内,撬开办公室、财务室未翻到值钱的财物后离开。4、2014年7月11日下午,张细礼、罗启胜、余志勇、刘小飞乘坐大巴车赶到农安县长春铁骑力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附近,在附近的玉米地蹲守至7月12日凌晨后,由刘小飞负责公司外面的马路上望风,张细礼、余志勇、罗启胜三人撬开公司窗户进入办公楼内,又撬开营业室进入屋内,将营业室内一保险柜撬开,在屋内翻找,未找到值钱的财物后离开。5、2014年7月14日下午,张细礼、罗启胜、余志勇、刘小飞乘坐客车赶到双阳区奢岭镇工业园区福瑞斯窗业附近,在附近的玉米地蹲守至7月15日凌晨后,由刘小飞负责外面的马路上望风,张细礼、余志勇、罗启胜三人翻过栅栏跳入院内,窜至厂房副楼二楼高宏伟办公室,盗走抽屉内现金4500元和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未找到,无法鉴定价格)。后四人又窜至附近的巨丽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刘小飞仍负责在外面望风,张细礼、余志勇、罗启胜三人翻过栅栏跳入院内,窜至公司财务室,撬门进去正在翻找财物时被更夫发现,三人逃离现场,未盗得财物。6、2014年7月23日下午,张细礼、罗启胜、余志勇、刘小飞乘坐大巴车赶到榆树市,后又打车到榆树市五棵树镇长春市汉德食品有限公司附近,在附近的玉米地蹲守至7月24日凌晨后,先由刘小飞在外面望风,张细礼、余志勇、罗启胜三人翻过栅栏跳入院内,窜至办公楼内撬开一间办公室,三人合力从办公室将一保险柜搬至院内栅栏处,接着四人二次返回办公室将另一个保险柜搬至院内栅栏处,并将两个保险柜先后撬开,共盗得现金2万余元。7、2014年7月28日下午,张细礼、罗启胜、余志勇、刘小飞乘坐大巴车赶到德���市香江物流工业园区附近,在附近的玉米地蹲守至7月28日凌晨后,四人窜至工业园区内的邦农公司,翻过栅栏进入院内准各实施盗窃时,被更夫发现逃离现场,后四人又窜至附近的德惠市佳禾装饰有限公司,四人撬窗进入公司办公楼内,在生产科室找到一个保险柜当场撬开,盗得现金9000元。8、2014年8月5日下午,在前两日四人盗窃因下雨未成的前提下,刘小飞、余志勇、罗启胜乘坐大巴车再次赶到黑龙江省双城市新兴镇。窜至哈尔滨市亚麻纺织厂附近,在附近的玉米地蹲守至8月6日凌晨后,三人翻墙进入亚麻厂院内,撬窗进入办公楼后,撬开一楼的财务室、财务总监室,以及二楼的经理办公室和隔壁办公室,盗得现金3000余元和多普达手机一部(经鉴定为300元)。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书证、证人金某某、杜某某等证言、被告人张细礼、罗启胜、余��勇、刘小飞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细礼、罗启胜、余志勇、刘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县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小飞系累犯,应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张细礼、罗启胜、余志勇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盗窃数额不是32000元,应是16000元;指控的第六起盗窃数额不是2万元,应是8000元。被告人刘小飞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盗窃数额不是32000元,而是12000元;指控的第三起数额不是38500元,而是32000元;指控的第五起数额不是4500元,而是4000元;指控的第六起数额不是20000元,而是7200元;指控的第七起数额不是9000元,而是70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刘小飞、罗启胜、余志勇、张细礼结伙在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农安县、德惠市、榆树市和黑龙江省双城市,以公司企业办公室、财务室保险柜为作案目标,穿戴伪装用的迷彩服、胶鞋、手套、头套,携带撬棍、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采用撬盗手段,盗窃作案,其中刘小飞、罗启胜、余志勇参与盗窃作案十一起(其中四起犯罪未遂),犯罪数额均为人民币81550元,张细礼参与盗窃作案十起(其中四起犯罪未遂),犯罪数额为人民币775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7月2日下午,被告人刘小飞、罗启胜、余志勇、张细礼来到农安县华家镇亚华商砼公司附近,7月3日凌晨后,刘小飞负责望风,张细礼、余志勇、罗启胜三人进入该公司,撬开两间办公室,盗窃被害人金某某精工���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1550元)。2.2014年7月5日下午,被告人刘小飞、罗启胜、余志勇、张细礼来到莲花山开发区泉眼镇宏达锻造厂附近。7月6日凌晨后,四被告人进入该厂办公楼二楼,撬开财务室,将室内保险柜搬至室外撬开,盗走柜内人民币16000元。3.2014年7月8日下午,被告人刘小飞、罗启胜、余志勇、张细礼来到双阳区双营开发区长春市铸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附近。7月9日凌晨后,四被告人进入厂区办公楼内财务室,撬开保险柜,盗走人民币38500元;出来后,四被告人又进入附近的香辰米业公司办公楼内,撬开办公室、财务室,未翻到值钱的财物后离开。4.2014年7月11日下午,被告人刘小飞、罗启胜、余志勇、张细礼来到农安县长春铁骑力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附近。7月12日凌晨后,刘小飞负责望风,张细礼、余志勇、罗启胜三人撬开公司窗户进入该公司办公楼���,将营业室内一保险柜撬开,未找到值钱的财物后离开。5.2014年7月14日下午,被告人刘小飞、罗启胜、余志勇、张细礼来到双阳区奢岭镇工业园区福瑞斯窗业附近。7月15日凌晨后,刘小飞负责望风,张细礼、余志勇、罗启胜翻过栅栏跳入该公司院内,进入厂房副楼二楼高宏伟办公室,盗窃被害人高宏伟人民币4500元及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未找到,未鉴定价格);后四被告人又进入附近的巨丽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刘小飞仍负责望风,张细礼、余志勇、罗启胜进入院内,来到公司财务室,撬门进去正在翻找财物时,被更夫发现,三人逃离现场,未盗得财物。6.2014年7月23日下午,被告人刘小飞、罗启胜、余志勇、张细礼来到榆树市五棵树镇长春市汉德食品有限公司附近。7月24日凌晨后,由刘小飞在外面望风,张细礼、余志勇、罗启胜跳入该公司院内,进入办公楼内撬开一间办公室,三人合力从办公室将一保险柜搬至院内栅栏处,接着四被告人返回办公室将另一个保险柜搬至院内栅栏处,将两个保险柜先后撬开,共盗得人民币8000元。7.2014年7月28日下午,被告人刘小飞、罗启胜、余志勇、张细礼来到德惠市香江物流工业园区附近。7月28日凌晨后,四被告人进入工业园区内的邦农公司,进入院内准备实施盗窃时,被更夫发现逃离现场;后四被告人又来到附近的佳禾装饰有限公司,撬窗进入公司办公楼内,在生产科室找到一个保险柜当场撬开,盗得人民币9000元。8.2014年8月5日下午,被告人刘小飞、罗启胜、余志勇来到黑龙江省双城市新兴镇哈尔滨市亚麻纺织厂附近,8月6日凌晨后,三被告人翻墙进入亚麻厂院内,撬窗进入办公楼后,撬开财务室、财务总监室、经理办公室,盗窃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3000元,盗窃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700元及被害人杨某某多美达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书证1.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张细礼、罗启胜、余志勇、刘小飞(程续忠)于2014年8月8日被公安机关在长春市站前宽城区铁路东区B栋2门706室抓获归案。2.户籍证明存根、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细礼、罗启胜、余志勇、刘小飞的自然情况。3.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罗启胜对盗窃的手机、手表及作案时使用的衣服、工具进行指认;被告人程续忠对作案穿的衣服和工具进行指认;被告人余志勇对盗窃的手机及作案时穿的衣物进行指认。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盗窃物品、作案衣服、工具扣押的情况。5.辨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罗启华、余志勇、程续忠分别对农安县华家镇亚华商砼公司盗窃现场辨认、指认情况;对莲花山开发区泉眼镇宏达铸造有限公司盗窃现场辨认、指认情况;对长春市铸诚实业有限公司、香辰米业公司盗窃现场辨认、指认情况;对长春铁骑力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盗窃现场辨认、指认情况;对福瑞斯门业公司、巨丽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盗窃现场辨认、指认情况;对洪福集团汉德食品公司辨认、指认情况;对香江物流园内邦农公司及佳禾装饰有限公司被盗现场进行辨认、指认情况;对黑龙江省双城市亚麻纺织厂盗窃现场辨认、指认情况。6.柞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2005年10月14日,被告人罗启胜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7.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罗启胜于2008年12月26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8.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细礼、罗启胜、余志勇、刘小飞盗窃的长春市双阳区福瑞斯公司高宏伟办公室华硕笔记本电脑一部,无法找到,故无法作价。9.情况说明两份,证实:被告人刘小飞被抓获后使用名为程续忠的身份证,经核实,其真实身份为刘小飞;被告人罗启胜交代自己叫罗启华,经核实,其真实身份为罗启胜。10.房屋租赁合同、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各一份,证实:甲方许春山与乙方郑仲斌于2014年6月14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许春山与孙某甲系夫妻关系。11.刑事判决书及浙江省十里坪监狱出具的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刘小飞于2006年10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于2010年6月1日刑满释放。12.鉴定意见通知书四份,证实:本案中被盗手表及手机的鉴定价值已通知四被告人。13.长春市公安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被盗窃单位对本案中被撬保险柜未提出价值损失鉴定要求。鉴定意见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认刑字第141093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本案中被盗精工牌手表价格为1550元,被盗白色多美达手机一部价格300元。证人证言1.证人杜某某证言,证实:我是宏达锻造厂经理。2014年7月6日6时许,我与会计王某甲发现我们厂财会室的防盗门被撬开,保险柜被盗了,在工厂东面外墙边发现了被盗的保险柜,丢失了三四万元钱(具体数目不清楚)。2.证人王某甲、周某某、赵某某证言,证实:证实内容基本同证人杜某某证言。3.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我是长春铸城实业股份公司的董事长。2014年7月9日4时许,保洁员刘某乙发现我单位财务部及董事长办公室被撬了,财务部里的金柜被撬,被盗人民币38500元。4.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证实内容基本同证人王某乙证言。5.证人孙某乙证言,我是铸诚防盗门厂的会计。2014年7月8日,我单位被盗了38500元钱,现金日记账可以证明28247.50元,剩余的钱是工会经费,不在日记账中。这38500元不包括张超借的5000元。6.证人韩某某证言,证实:我是香辰有机农业有限公司的司机。2014年7月9日早上,我单位会计发现我单位财务部门被撬了,装文件的柜被撬开两个,丢失300多元钱。7.证人林某某证言,证实:我是长春铁骑力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2014年7月12日早上,我发现我单位营业室被撬开了,没丢失什么东西,公司有监控。8.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我在福瑞斯窗业负责后勤工作。2014年7月15日7时许,我同事高宏伟发现他的办公室被盗了,丢失了4500元人民币、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9.证人刘某丙证言,证实:我在长春市巨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责物流库管工作。2014年7月15日凌晨12点多,我和刘少福听到公司财务室有动静,就过去看到三个蒙面的人进财务室了,其中有一个人让刘少福不要动,不然就捅��他。后来这三个人跑了。12.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我是榆树市五棵树镇长春汉德食品有限公司会计。2014年7月24日8时许,我发现我单位两个保险柜被盗了,后来在院墙内的树旁,发现两个保险柜被撬开了,丢失了2万余元钱。13.证人麻某某证言,证实:我在哈尔滨亚麻纺织厂工作,2014年8月6日5时许,我刚睡醒听见外边有声音,等我出去看的时候什么都没有,我往里走发现财务室的门开着,地上乱糟糟的,抽屉、柜门都开着,财务总监室的门也开着,我就拨打了报警电话。财务室的杨某某丢失一部电话,财物经理陈某乙丢失了六七百元钱。14.证人孙某甲证言,证实:长春市铁路东区B栋2门706室是我家的房屋。2014年6月14日,我通过中介公司把这处房子租给一个30多岁的南方人,租赁合同的甲方是我爱人许春珊,乙方是郑仲斌,租期一年,每月租金1200元。15.证人邢某某证言,证实:我是德惠市米沙子镇佳禾装饰材料公司生产厂长。2014年7月29日我单位司机闫骏发现我单位金柜被挪走并撬开了。丢失了大约15000元现金及部分票据。16.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我是佳禾装饰材料公司出纳员及业务员。2014年7月29日早上,公司经理姜吉刚告诉我公司的保险柜被撬开了,丢失了大约9000元钱。17.证人闫某某证言,证实:我是佳禾装饰材料公司专职司机,2014年7月29日早上,我发现单位保险柜被盗了。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金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7月3日,位于农安县华家镇亚华实业有限公司的我的办公室及统计室、站长办公室被盗了。我丢失了一块精工牌太阳能手表。2.被害人陈某甲证言,证实:我在哈尔滨亚麻纺织厂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8月6日,我单位被盗了,我丢失了3000元钱,出纳员杨某某丢了一部电话,财务经理陈某乙丢失��六七百元钱。3.被害人杨某某证言,证实内容同证人陈某甲证言。4.被害人陈某乙证言,证实:我是哈尔滨亚麻纺织厂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14年8月6日,我单位被盗了。放在我办公桌中间抽屉里的700元钱丢失了。另外出纳员杨某某丢了一部电话,行政经理陈某甲丢了3000元钱。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刘小飞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们称呼张细礼为张二老,称罗启华为华哥或罗二老,称余志勇为“杆子”,他们都叫我小飞。2014年6月初,罗二老跟我和余志勇说,张细礼给他打过电话,让我们到长春来干偷保险柜的事。6月20多号我们三个人途经杭州来到长春,一周以后,张细礼领我们开始盗窃工厂。我们每次作案时所穿的工作服、鞋子、戴的头套、手套、撬棍、螺丝刀、带亮的打火机都是张细礼买回来的。张细礼和我还购买过成套的开锁工具,准备作案时开锁���用。我们几个自己也买过衣服、鞋子。衣服是绿色迷彩服,鞋子是绿胶鞋,手套是白色线手套,头套是黑色的女式尼龙袜做的。我负责用背包背衣服、鞋、头套、手套等,作案之前在玉米地里换上。张细礼用包背着撬棍、螺丝刀等工具。每次都是张细礼踩好点,然后领我们去盗窃地点。第一次盗窃是7月初的一天下午,张细礼领我们来到农安县华家镇一家混凝土公司。他们三个在附近的玉米地里等到半夜,换上衣服、鞋、手套、头套,带上撬棍、螺丝刀。从公司大门右边栅栏跳进去,我在外面马路上看衣服和望风。不一会他们出来,换好衣服在玉米地等到天亮打车回到长春。这次只找到一块手表,给罗二老了;一二天后的一天下午,张细礼领我们来到莲花山泉眼镇公路旁的一家工厂,半夜我们在玉米地换上装备,从正门东边的栅栏跳进去。在办公楼的二楼财务室,找到一个保险柜,我们四个把保险柜抬到院外的玉米地里,撬开后在里面找到32000元现金,天亮后,我们打车回到长春,这次每人平均分了8000元钱;三四天后的一天下午,张细礼领我们来到长春市双阳区铸诚防盗门厂,半夜换好衣服后,我们从正门侧面的栅栏跳进去,在办公楼二楼撬开了保险柜,找到用塑料袋装的现金。顺路往外走时,张细礼指着旁边一个食品厂说这个也可以,他们三个跳进去,我在外面望风,不一会,他们三个出来了,我们一起回到长春住处。这次在铸诚防盗门厂偷了8000元左右,每人分得2000多元;隔了二三天后的一天下午,张细礼带我们来到农安县城区边上的一家叫铁骑什么的厂子。我们等到半夜换好衣服,他们跳进去,我在外面望风,这次没偷到东西;隔了三四天后的一天下午,张细礼领我们到双阳区奢岭镇一家叫福瑞斯的厂子。他们半夜��好衣服从西边门跳进去,我在外面望风,他们出来后,余志勇交给我用袋装的一些钱,还有一部笔记本电脑;之后,我继续在原地望风,他们三个又去偷了附近的另一个厂子,不一会,余志勇给我打电话说跑出来了,余志勇、张细礼还有我三个人打车回到住处,罗二老自己回来的。这次每人分了1000多元钱,笔记本电脑被我在网上卖了700元;隔了六七天后的一天的下午,张细礼领我们到榆树市五棵树镇的一家食品厂。他们等到半夜换好衣服,从公司西南角翻入墙内,我在外面,不一会,张细礼给我打电话让我也进去,我看到他们三个已经抬出来一个保险柜,然后我跟他们又把另一个保险柜抬出来,撬开保险柜,在第一个保险柜里找到一些现金,多少钱我不知道,余志勇和罗二老将钱用塑料袋包好交给我,我们在玉米地里分的钱,每人分了1800元;七月末的一天下午,���细礼领我们来到德惠市米沙子镇,我们在附近的玉米地换好衣服,半夜顺着一个物流园的大门进去,直行后见路口左转直行到一家农业方面的公司,刚跳进去,就被更夫发现,我们都跑了。出来后,我们又一直往前走,到最南边路口又左转直行,看到一家装饰涂料厂,我们跳进去,在一间办公室找到一个保险柜,余志勇和罗二老把保险柜撬开后翻找了一阵,我们四人就顺原路出来,路过食堂时,余志勇给我一个小袋,里面是钱,到外面休息的时候,罗二老又拿一个塑料袋给我,这次分多少钱记不清了;八月初的一天,张细礼领我们来到双城市新兴镇一家纺织厂,因为下雨条件不好,我们没去偷,第二天早上回长春了。过了两天,我和余志勇、罗二老再次来到这个纺织厂,半夜时我们跳进去撬了一个保险柜,里面有3000多元现金。我们在玉米地里分了钱,每人分900元���还有一部白色手机,放在我们住处了。这些次我们一共盗窃人民币55000多元、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块手表、一部白色手机。我一共分得了13700元现金。刘小飞是我的真实姓名,因为我有前科,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所以就用了程续忠这个身份。2.被告人罗启胜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和余志勇、小飞三个人于2014年6月下旬来长春找张细礼,计划一起盗窃保险柜。2014年6月份至8月份,我们一共盗窃了10余次。第一次是7月初的一天,张细礼领着我们来到农安县华家镇一家混凝土公司,我们在附近的玉米地等到半夜,换上迷彩服、胶鞋、手套、头套,带上撬棍、螺丝刀等工具,程续忠在外面马路上看衣服和望风,其余三人从公司大门右边的栅栏跳进去。我们在一平房内撬开一个铁柜,但没找到值钱的东西,从大门出来,与程续忠汇合后到玉米地换了衣服,余志勇说偷���一块手表,给我了。天亮后,我们找车回到长春;第二次与第一次相隔一天后的一天下午,张细礼领着我们来到莲花山泉眼镇那边的一家工厂。我们等到半夜,换上装备,从正门旁边的栅栏跳进去,在二楼财务室找到一个保险柜,把保险柜顺原路抬到院外的玉米地里撬开,在里边找到约32000元钱,天亮后,我们打车回到长春住处,每人分了8000元钱;第三次与第二次相隔三四天后的一天下午,张细礼领着我们来到双阳区铸诚防盗门厂。我们在附近的玉米地等到半夜,换上装备,由工厂正门右边的栅栏跳进去。在二楼的财会室找到一个保险柜撬开,在里边翻出8000多元钱。从铸诚防盗门厂出来,张细礼指着旁边的一家食品厂说这个也可以,程续忠在外面望风,我和张细礼、余志勇进入这家食品公司,但什么也没偷到,天亮后。我们就回长春了,这次我们每人分了两千多���钱;第五次与第四次间隔二三天后的一天下午,张细礼领我们来到农安县城区边上一家厂子,我们等到半夜后进入这家工厂,在营业室找到一个保险柜撬开,什么也没有找到,天亮后我们就回长春了;第六起和第七起是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张细礼领我们来到双阳区奢岭镇文化产业开发区的福瑞斯窗业。等到半夜,程续忠在外面望风,另外三人进入车间的二楼,余志勇在一办公桌内找到一个信封,里面有一些钱,张细礼找到一部笔记本电脑,我们顺原路返回,钱和笔记本电脑都给了程续忠。然后,我们四人又向南走了50米左右,来到一家塑料制品厂,我和余志勇、张细礼由这家厂子南门东侧的栅栏翻入院内,程续忠仍然望风,我们三人来到办公楼二楼,撬开一间办公室正在翻找东西时被隔壁的人发现了,我们就都跑了。天亮后,我打车回到长春住处,这时他们三个���经都回来了,程续忠在住处给我们分钱,这次我们每人分了1000多元钱;第八次是7月下旬的一天,张细礼带着我们来到榆树市五棵树镇一家食品厂附近。等到半夜,我和张细礼、余志勇三人由该公司西南角翻墙进入院内,程续忠在外面望风。我们三人来到办公楼二楼,打开财务室的门,发现有两个保险柜,我们三人将一个保险柜抬出到翻墙进院处的墙下,又叫程续忠进来,我们四人将另一个保险柜也抬到墙角处,把两个保险柜撬开,在第一个保险柜找到约8000元现金,第二个柜子里没有值钱的东西,我们在玉米里分了钱,每人分了约1800元钱,天亮后,我们就都回家了。第九次和第十次是在榆树市五棵树镇盗窃的五六天后的一天下午,我和余志勇领着张细礼、程续忠来到德惠市米沙子镇,在一个食品厂门口下的车,在玉米地呆到半夜,我们换上装备,顺着物流园的大���进去,见到一家工厂,我们四人翻墙跳了进去,刚进去就被更夫发现了,我们赶紧跳墙出来了。出来后我们一直往前走,看到一个装饰涂料厂的门卫睡着了,我们就从旁边的厂子的栅栏进去,在该厂生产科的办公室找到一个保险柜,撬开后,我找到一个装钱的塑料袋,余志勇找到一些零钱,从工厂出来后,我们把钱都给了程续忠,一共8000多元钱,我分得约2000元钱;第十一次是八月初的一天,张细礼领我们来到黑龙江省双城市新兴镇的一家纺织厂,当晚因为下雨我们没有作案,第二天早上,我们一起回了长春。又过了几天,我和程续忠、余志勇再次来到新兴镇的那家纺织厂,我们等到半夜,从纺织厂的东北角的栅栏进入,在一楼找到财务总监室和财务办室,余志勇找到一部白色手机,我们又在二楼发现一个保险柜,撬开后,在里面找到约3000元现金,在秘书室和总经理办公室,我们什么也没有找到,我们就原路离开了现场,这次我们每人分得960元钱。我们一共盗窃获得6万余元现金、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块石英手表、一部白色手机。我分得将近16000元钱。3.被告人余志勇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6月下旬,我与小飞、罗二老来到长春,准备跟张细礼一起盗窃。我们住在张细礼租的房屋里,他给我们买的工作服,鞋子、头套、手套等,还有撬棍等工具,我自己也买过一次头套,罗二老给我们买过一次衣服、鞋子和头套。每次都是张细礼先踩好点带我们去盗窃,一共10余次。第一次是7月初的一天,张细礼领着我们来到农安县一家做混凝土的公司,等到半夜,我们换上迷彩服、胶鞋等装备,程续忠在外面望风,其余三人从公司大门的右边的栅栏跳进去,在一间平房内什么也没找到,出来后,我把隔壁的窗户撬开,进屋后找到一块��表,出来交给罗二老了。然后,我们三个人从大门出来;过了两天,张二老带我们到泉眼镇的一个工厂,等到半夜,我们换上装备,从正门东边的栅栏跳进去,来到二楼财务室,进屋后找到一个保险柜,四人合力把保险柜抬到院外的玉米地里,把保险柜撬开,在里面找到16000多元现金。天亮后我们打车回到长春,这次我分到4200元钱,别人分多少我不知道;第三次是与第二次相隔三四天的一天下午,张细礼领着我来到双阳区的铸诚防盗门厂,在附近的玉米地等到半夜,我们换上装备,由工厂正门侧面的栅栏跳进去,进入车间的办公区,来到二楼财会室,我们在屋里找到一个保险柜并当场撬开,在里面翻出一些钱,多少记不清了,我们出来离开这家厂子。到外面马路上后,张细礼指着旁边的一家食品厂说这个也可以,我和张细礼、罗二老就进去了,找一圈什么也没找到,我们就原路返回了;第五次与第四次相隔二三天后的一天下午,张细礼带我们来到农安县城的一家工厂,在附近的玉米地里我们呆到半夜,换好装备,我和张细礼、罗二老把工厂大门边上一楼的窗户撬开进去了,程续忠在外面望风,我们撬开营业室里一个保险柜,里面什么值钱的东西都没有,我们三个就原路离开了;第六起和第七起盗窃与上一次相隔三四天后的一天下午,张细礼领着我们来到奢岭镇文化产业开发区一家叫福瑞斯的厂子,在附近的玉米地呆到半夜,程续忠在路上看管衣服和望风,我和张细礼、罗二老从公司西门进入院内,撬开二楼的一间办公室,在办公桌的抽屉里找到一个信封,里面有一些钱,张细礼在办公桌上找到一个笔记本电脑,之后我们顺着原路返回了,然后我们四人沿西门向南走了约50米,来到一家塑料制品厂,程续忠继续望风,其余三��翻入院内,在二楼撬门的时候,被人发现,我们就都跑了,回到住处,程续忠给我们每人分了1000多元钱;第八次盗窃是第七次盗窃后约一周后的一天下午,张细礼带我们来到榆树市五棵树镇的一家食品厂,在附近的玉米地呆到半夜,我和张细礼、罗二老由公司西南角进入院内,程续忠在外面望风,在公司二楼的财务室看见两个保险柜,我们三个先将其中一个保险柜抬出,又叫上程续忠将另一个保险柜也抬出来,撬开这两个保险柜,在第一个保险柜里找到一些现金,第二个柜子里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然后我们翻墙离开了,在玉米地里我们分的钱,每人分将近2000元,天亮后我们回到长春;第九次和第十次是七月末的一天下午,我和罗二老领着张细礼、程续忠来到德惠市米沙子镇的一家装饰涂料厂,在附近的玉米地里等到半夜,我们换上装备,先顺着一个物流园的大���进去,直行后见路口左转直行到邦农科技公司,我们四人刚翻墙跳进去,就被更夫发现了,我们就跑出来了。出来后我们又一直往前走,看到一家装饰涂料厂的保安睡着了,我们就从边上的厂子翻栅栏进去。在一楼找到生产科的办公室,在里面找到一个保险柜,撬开后在里面找到一些零钱,然后我们顺原路出来,在102国道路上休息的时候,罗二老又拿出一个装钱的袋子,这次我们盗窃了六七千元钱,我分得1000多元;第十一次是8月初的一天,张细礼领着我们来到黑龙江省双城市新兴镇的一家纺织厂,当天因为下雨没有盗窃,第二天我们回到长春,休息二天后,我和程续忠、罗二老再次来到新兴镇的那家纺织厂,在附近的玉米地等到半夜,由公司东北角的栅栏进入,在一楼的财务总监室和办公室没找到值钱的东西,后来在二楼的一间办公室发现一个保险柜,撬开后在里面找到3000多元现金,后来在外面的玉米地里分的钱,每人分得900多元,天亮后,我们打车回到长春。4.被告人张细礼供述与辩解,其在侦查、起诉阶段的供述对其犯罪事实拒不供认。但证实:2014年6月14日,其在长春市火车站附近华正楼上租的房屋,花4800元租了3个月,公安机关抓捕的时候,在其租住的房间内搜出两个长杆螺刀、撬棍、锡纸开锁的钥匙,还有一个笔记本电脑及其他一些物品。其中两个长杆螺刀、锡纸开锁的钥匙,还有一个笔记本电脑是他的。被告人张细礼当庭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盗窃数额不是32000元,应是16000元;指控的第六起盗窃数额不是2万元,应是8000元。(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记录,证实:2014年7月12日,农安县铁骑力士有限公司被盗现场勘验记录及现场情况;2014年7月3日农安县华家镇亚华商砼公司被盗现场勘验记录及现场情况;2014年7月6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宏达锻造厂被盗现场勘验记录及现场情况。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刘小飞、罗启胜、余志勇、张细礼对证人杜某某、王某甲、周某某、赵某某、高某某证言有异议,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盗窃数额不是32000元,应是16000元;指控的第六起盗窃数额不是2万元,应是8000元。对其它证据均无异议,查证属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飞、罗启胜、余志勇、张细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在共同盗窃犯罪过程中,四被告人作用相当,均应认定为主犯。刘小飞系累犯,罗启胜具有同类犯罪前科,依法均应从重处罚���张细礼、罗启胜、余志勇、刘小飞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在香辰米业公司、长春铁骑力士生物有限公司、巨丽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邦农公司,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均未盗得财物,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第六起盗窃犯罪金额的辩解意见,结合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刘小飞关于犯罪金额的其他辩解意见,因有其余三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的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追缴违法所得和没收财物】之规定,意见如下:一、被告人刘小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9日起至2020年7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缴纳。)二、被告人罗启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9日起至2020年4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缴纳。)三、被告人余志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9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缴纳。)四、���告人张细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9日起至2019年10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缴纳。)五、责令被告人刘小飞、罗启胜、余志勇、张细礼于本判决生效后向被害人张福生等返还赃款(详见附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马向民代理审判员  贾云光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公衍鑫责令被告人返还赃款表被害人(单位)名称被盗金额(包括被盗财物)责令返还金额金某某15501550宏达锻造厂1600016000长春市铸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3850038500福瑞斯窗业公司45004500长春市汉德食品有限公司80008000德惠市佳禾装饰有限公司90009000陈某甲30003000陈某乙700700杨某某300300单位:元注:上表中除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杨某某被盗财物应由被告人刘小飞、罗启胜、余志勇返还,其余被害人(单位)被盗财物应由刘小飞、罗启胜、余志勇、张细礼返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