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玉臣与罗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壮,胡宗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济高新区民初字第483-2号原告王玉壮。被告胡宗聚。蒋锋(蒋峰),男,40岁,汉族,身份证号××,住济宁市明珠小区。本院于2010年8月2日作出的(2010)济高新区民初字第483-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经本院调解,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0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蒋锋的银行存款11万元的查封。审判长 吴兰玲审判员 房崇炬审判员 章智慧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许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