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9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宝华与马梅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华,马梅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906-2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华,女,汉族,1937年12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马梅玲,女,汉族,1963年3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宝华与被执行人马梅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2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梅玲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受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