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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9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宝华与马梅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华,马梅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906-2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华,女,汉族,1937年12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马梅玲,女,汉族,1963年3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宝华与被执行人马梅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2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梅玲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受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