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一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606号原告:于某某,女,1993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袁某,男,1983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永波审判员 赵新宇审判员 顾丽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