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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常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537号原告常某,女,汉族,1983年12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庆城县被告赵某,男,汉族,1981年3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某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付原告常某案件受理费150元。代理审判员  张海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世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