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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张炜与胡觐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炜,胡觐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180号原告张炜。被告胡觐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炜诉被告胡觐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炜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胡觐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炜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炜撤回对被告胡觐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炜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育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 空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