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陈志雄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志雄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42号罪犯陈志雄,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3日作出(2006)深中法刑一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志雄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3月13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志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志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执字第18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并经本院于2012年10月19日以(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22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11月2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陈志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志雄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8月1日至2015年1月30日共获得28次嘉奖,2013年1月、2013年6月、2013年12月、2014年7月共获得表扬4次,2014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该犯本人填写的《服刑人员附加刑执行情况申报表》,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今尚未执行。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在2013年2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狱内月均消费约为583元,在东莞监狱个人经济账户余额约为9147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罪犯零花钱情况统计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志雄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今尚未执行。该犯系从犯,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志雄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7年1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赖美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慧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