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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黄聪山城建行政决定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聪山,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湖行初字第8号原告黄聪山,男,汉族,1970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黄光仪,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西路551号十楼,组织机构代码00413696-8。法定代表人范金炉,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桂英、廖俊骜,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聪山与被告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建行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鲁燕、蒋小勇和人民陪审员林月琼三人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聪山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光仪,被告副局长周泽勇,委托代理人王桂英、廖俊骜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原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聪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于鲁燕审 判 员  蒋小勇人民陪审员  林月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熊志平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销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