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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3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古楼支行与周中刚、丁立新等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古楼支行,周中刚,丁立新,吕殿杰,肖艳玲,蔡景伟,汪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36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古楼支行,住所地聊城市昌润南路7号。负责人孙鹏,行长。被执行人周中刚。被执行人丁立新,系周中刚之妻。被执行人吕殿杰。被执行人肖艳玲,系吕殿杰之妻。被执行人蔡景伟。被执行人汪玉花,系蔡景伟执妻。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蔡景伟有汽车一辆(车牌号:鲁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蔡景伟所有的汽车一辆(车牌号:鲁P×××××)。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安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