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鹿东执民字第13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雪平与孙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雪平,孙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鹿东执民字第1350-2号申请执行人吴雪平。被执行人孙涛。关于申请执行人吴雪平与被执行人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孙涛名下有牌号为浙C×××××(车辆识别号:LS4AAB3D09A266896)长安牌机动车、浙C×××××(车辆识别号:LGXC14AA3A1118101)比亚迪机动车各一辆,上述车辆均已被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6年12月24日)。被执行人孙涛在温州海涛鞋材有限公司(注册号:330304000061611)持有股权,该股权已被本案依法冻结(冻结有效期至2018年6月4日)。查封及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及冻结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及冻结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42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孙涛名下的车辆均已被本案依法查封,目前车辆下落不明,实物无法进行扣押。另,被执行人孙涛在温州海涛鞋材有限公司持有股权,因股权在实践中难以进行司法处置,故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鹿东执民字第13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俊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