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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伟杰与乔东义、济宁市兖州区奥通物流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杰,乔东义,济宁市兖州区奥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608号原告张伟杰。被告乔东义。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奥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会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608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被告交纳壹万元担保金,并经原告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H×××××牌肇事汽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