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4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徐昌华与李乐礼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昌华,李乐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01-1号原告徐昌华。委托代理人李磊,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乐礼。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4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乐礼所有鲁G×××××号车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慧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红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