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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4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徐昌华与李乐礼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昌华,李乐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01-1号原告徐昌华。委托代理人李磊,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乐礼。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4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乐礼所有鲁G×××××号车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慧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红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