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会法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沈某某、怀化中钰冶炼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沈某某,怀化中钰冶炼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会法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职工。被执行人沈某某,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农民。被执行人怀化中钰冶炼有限公司(原会同县瑞祥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会同县连山乡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9859800-7。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656号,组织机构代码88889089-3。负责人张林文,该分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沈某某、怀化中钰冶炼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的(2013)会民一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怀中民一终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沈某某、怀化中钰冶炼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175452.0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执行到位标的18000元;被执行人怀化中钰冶炼有限公司自动履行部分标的10000元。本院通过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怀化中钰冶炼有限公司有不宜强制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怀化中钰冶炼有限公司向本院作出分期还款计划。被执行人沈某某下落不明,且本院通过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沈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沈某某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沈某某、怀化中钰冶炼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沈某某、怀化中钰冶炼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湘宁审判员 甄上标审判员 林玉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