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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棉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顺信用社与石屹泽、石正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顺信用社,石屹泽,石正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棉民初字第525号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顺信用社,住所地石棉县安顺乡安顺村三组。负责人:陈雪峰,系该社主任。被告:石屹泽,男,藏族,生于1988年7月14日,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石正立,男,汉族,生于1956年10月22日,住四川省石棉县,系被告石屹泽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顺信用社诉被告石屹泽、石正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顺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2元,由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顺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王春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志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