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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执字第3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东泉与龙梅、徐燕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泉,龙梅,徐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354-1号申请执行人:刘东泉,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14日。被执行人:龙梅,女,汉族,生于1971年8月10日。被执行人:徐燕飞,女,汉族,生于1974年4月8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执字第7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龙梅、徐燕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龙梅所有的川HH76**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该车辆由被执行人龙梅管理、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设置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二、查封被执行人徐燕飞所有的川HQ33**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该车辆由被执行人徐燕飞管理、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设置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