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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樊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298号原告樊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不到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樊某负担。审判员  张红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