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樊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298号原告樊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不到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樊某负担。审判员 张红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