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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连燕,邓培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934号原告贺连燕,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曾忠樵,四川心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培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连燕与被告邓培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连燕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贺连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连燕撤回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贺连燕承担。审 判 员 陈丽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正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