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连燕,邓培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934号原告贺连燕,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曾忠樵,四川心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培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连燕与被告邓培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连燕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贺连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连燕撤回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贺连燕承担。审 判 员 陈丽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正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