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二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综合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综合分公司,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二初字第189号原告: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张宏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加丽,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尹德峰,该公司职员。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综合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负责人:孙永林。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刘伟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宪贵,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刘皓,该公司职员。原告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综合分公司、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另案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38.00元,减半收取即3,1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秋生代理审判员 张 聪代理审判员 王照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林海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