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闫广涛与北京立烽兴顺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广涛,北京立烽兴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民初字第859号原告闫广涛,男,1996年3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万有志,北京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立烽兴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石园北区22号楼甲4,实际经营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沙坨村工业大院,组织机构代码68693312-x。法定代表人孙立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凤茹,女,1960年3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广涛与被告北京立烽兴顺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广涛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广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闫广涛撤诉;二、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顺劳仲字(2014)第0047号裁决书即日起具备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闫广涛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罗旭华人民陪审员 孙家法人民陪审员 李秀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葛连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