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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15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苗雪峰与商丘市豫宝鑫华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雪峰,商丘市豫宝鑫华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509-1号原告苗雪峰,男,汉族,1973年10月22日出生,住址:民权县。委托代理人李福星,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豫宝鑫华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郑小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苗雪峰诉被告商丘市豫宝鑫华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宋德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雪敏 关注公众号“”